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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宇文某、魏某、郭某、郭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宇文某;魏某;郭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47号申请人宇文某、魏某、郭某、郭某,系秦都区人,住马泉办查田村141号。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2000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