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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箬商初字第49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