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贾莉莉与侯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莉,侯小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9)雁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贾莉莉。被告侯小刚,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莉莉与被告侯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莉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