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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贾莉莉与侯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莉,侯小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9)雁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贾莉莉。被告侯小刚,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莉莉与被告侯小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莉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