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得力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得力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得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757号。法定代表人胡玉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飞航、孙抗东,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小马柱。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得力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得力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凌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