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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永堂与张满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社梨,刘永堂,张满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社梨。委托代理人李一兵,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堂。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满堂。委托代理人武明强。上诉人杨社梨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堂、张满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上诉人杨杜梨已预交),全部退回。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