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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斯××、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俞××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