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斯××、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俞××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