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应红巧、黄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应红巧,黄亮,王锦洪,陈月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负责人:贾正生,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军杰,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红巧,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38-1号,身份证号码362326197605190026。被告:黄亮,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38-1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11210010。被告:王锦洪,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屋村2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711122115。被告:陈月钦,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屋村22号,身份证号码××21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应红巧、黄亮、王锦洪、陈月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