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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02号原告:吴××。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营业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案涉合同的付款、对帐等行为亦发生于杭州市拱墅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双方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案涉被告住所地为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而非被告所述杭州市拱墅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