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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4号原告:吴××。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磊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