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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号。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