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财政局与温州市××××养殖场、朱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养殖场,朱甲,朱乙,诸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5号原告:温州市××财政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桥××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邵××、曾××。被告:温州市××××养殖场。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山××村。法定代表人:朱甲。被告:朱甲。被告:朱乙。被告:诸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财政局与被告温州市××××养殖场、朱甲、朱乙、诸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财政局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