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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24号原告: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路。法定代表人: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舒   肖   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群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