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24号原告:绍兴××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开发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路。法定代表人: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舒 肖 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王新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群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