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菲特制衣厂与浙江浦江枫丹白露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菲特制衣厂,浙江浦江枫丹白露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东阳市菲特制衣厂,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路西村。法定代表人胡美娟,厂长。被告浙江浦江枫丹白露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中山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费中山,董事长。原告东阳市菲特制衣厂诉被告浙江浦江枫丹白露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应予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菲特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7元,减半收取514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