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伟建与义乌市恒安饰品配件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建,义乌市恒安饰品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金伟建,经商,宅街道杜元村4组。被告义乌市恒安饰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1239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建与被告义乌市恒安饰品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伟平、吴立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伟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