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玉环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环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53号原告陈××。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前排村。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