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夏敏与上海新兆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敏,上海新兆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6-2号原告王夏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雅新街63号。委托代理人赖后江,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兆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周叔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敏与被告上海新兆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敏于200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夏敏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36元,由原告王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