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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志荣、吴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志荣,吴荣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杨。被告:姚志荣。被告:吴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志荣、吴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