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永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君。1999年2月、2002年3月曾因盗窃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四年八个月,200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君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君在与吴洁交往中得知吴借宿在冯慧英家中,冯家中可能较为有钱,且冯近期外出旅游,遂萌生了到冯家盗窃财物的念头。200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王永君与吴洁等人在亭桥路一酒吧消费,期间被告人王永君趁寄存随身物品之机,偷拿了吴洁包内钥匙后借机外出配取了冯慧英家楼道门和防盗门的钥匙,后又利用送吴洁回家的机会获取了冯家的具体地址。2008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永君购买了作案用的皮手套后来到嘉善县魏塘镇证大东方名嘉小城故事小区(嘉善魏塘镇东方名嘉南区)16幢3梯601室冯慧英家,用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冯慧英家,窃得冯慧英存放于家中东南间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28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慧英陈述,证人冯佳伟、吴洁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旅馆登记信息,人口信息,钥匙三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永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三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