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河南林康医药公司与开封市河大制药厂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河大制药厂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4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林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振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河大制药厂。法定代表人XX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跃伟、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林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康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河大制药厂(以下简称河大制药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金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林康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开民审判员 王有奎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雯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