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武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25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二○○九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财物,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