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