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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新轩与黄新房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轩,黄新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轩。委托代理人李凤荣,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新房。委托代理人李双德,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黄新轩为与上诉人黄新房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郭  为  民代理审判员 刘  安  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小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