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张×。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