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守仁与葛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守仁,葛森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94号原告虞守仁,农民,乌市稠城街道草塘沿村。被告葛森洪,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外甘村里甘。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守仁诉被告葛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守仁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虞守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