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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守仁与葛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守仁,葛森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94号原告虞守仁,农民,乌市稠城街道草塘沿村。被告葛森洪,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里外甘村里甘。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守仁诉被告葛森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守仁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虞守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