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盛赞、楼志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盛赞,楼志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被告盛赞,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柳园4幢601室。被告楼志惠,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盛赞、楼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