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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盛赞、楼志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盛赞,楼志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被告盛赞,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柳园4幢601室。被告楼志惠,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盛赞、楼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