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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宋××。被告:俞××。原告宋××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起诉称:被告曾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该款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短期内必定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予归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4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俞××及其妻高小平,以经营所需为由,向众多人员大额举债,现已逃匿,现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债权人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俞××及其妻高小平的上述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鸿星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