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张甲、贝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甲,贝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乙。被告贝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区××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张甲、贝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