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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张甲、贝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张甲,贝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乙。被告贝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区××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张甲、贝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