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星与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星,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10号原告���王永星。被告:郑瑛。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受理原告王永星诉被告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