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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星与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星,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10号原告���王永星。被告:郑瑛。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受理原告王永星诉被告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