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乐清市××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镇小溪村。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乐清市××纸箱厂,住所地:乐清市北××镇××门村。法定代表人: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温岭市××装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