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