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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宾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任再永与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宾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任再永,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文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宾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再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再永。原审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显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小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宾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任再永、原审被告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俱进建材塑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