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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德市××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邵××。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工××区。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