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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步俊与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崇安,李步俊,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汴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崇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步俊。一审被告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占军,镇长。李步俊诉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李崇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梁 坤审判员 赵晓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