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41号原告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桃××区内。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县××镇县化工总厂院内。被告陈××。被告崔×。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