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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41号原告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桃××区内。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县××镇县化工总厂院内。被告陈××。被告崔×。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桐乡××××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涟水县××××化工有限公司、陈××、崔×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