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吕××与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与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吕××与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孝丰镇。代表人:金甲。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镇。法定代表人:金乙。原告吕××与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5元,由原告吕××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