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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2号原告:潘××。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审 判 员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潘建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