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12号原告:潘××。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审 判 员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潘建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