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王××。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