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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王××。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