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材有限公司,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杭州××钢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区××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凤×、张×。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浙江省××区××墅园××楼。负责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钢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1元,减半收取计3490.50元,由原告杭州××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