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96号原告钱××。被告兰××。原告钱××诉被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世罗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诉称,2007年10月21日,被告兰××以购买货运车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12月份,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钱××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2007年10月21日被告兰××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庭审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兰××向原告钱××借款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事实应予认定。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在原告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属单方违约,系酿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世罗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