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甲、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张甲,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48号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号。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丙。被告张甲。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甲、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以起诉时被告黄××已死亡为由,请求撤回对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玲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