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28-1号原告:夏××。被告:张××。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