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黄×;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62-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黄×。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1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