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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良兴与徐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兴,徐亦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1号原告:胡良兴,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31弄1号。被告:徐亦武,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下抱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兴与被告徐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