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良兴与徐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兴,徐亦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1号原告:胡良兴,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31弄1号。被告:徐亦武,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下抱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兴与被告徐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