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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熊海峰、肖彩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峰,肖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熊海峰。起诉人肖彩英。2009年3月11日,本院收到熊海峰、肖彩英诉嘉善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称:2008年12月12日,两起诉人收到嘉善县人民政府所属“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嘉善县拆迁办)和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拆迁公司)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两起诉人“尽快从魏南村部搬出,自行到外租房居住”。该《通知》剥夺两起诉人的居住权,是不当的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嘉善县拆迁办和宏达拆迁公司的《通知》,并非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熊海峰、肖彩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志民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