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徐、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与徐甲、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甲,徐甲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徐,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乙。上诉人徐甲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灯电器有限公司、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