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甲与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67号原告董甲。被告董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甲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董甲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