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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甲与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董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67号原告董甲。被告董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与被告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甲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董甲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