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应万引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万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649号罪犯应万引。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了(2004)宁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万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5日以(2007)甬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日为2009年4月22日。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万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应万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2008年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应万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万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