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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与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云峰,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镇上湫村。法定代表人王崇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玉环支行清港分理处,帐号为84×××01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玉环西门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玉环支行清港分理处,帐号为84×××01账户内的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