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沈分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强,沈分龙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2号原告:沈国强,农民,住奉化市莼湖镇栖凤村栖农6组33号。被告:沈分龙,农民,住奉化市莼湖镇栖凤村16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强与被告沈分龙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强以被告沈分龙已付清所欠船舶价款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沈国强负担。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