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因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唐 平 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勤(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