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因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唐 平 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勤(代) 百度搜索“”